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467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金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金成工程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一日起,㈡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㈢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㈣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㈤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㈥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㈦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㈧新台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本件聲請,因債權人未釋明對債務人乙○○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其與債務人金成工程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4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2 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仍未據補正,該部分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金成工程有限公司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