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8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4845號
- 債權人
-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國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彥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國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國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經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所示,債務人國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乙○○,非陳彥宏)。
二、債務人國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