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0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5017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金唐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玖拾壹萬伍仟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參佰伍拾肆萬伍仟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九日起,㈡新台幣參拾伍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㈢新台幣壹佰陸拾貳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㈣新台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