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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5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蔡明來即宏達企業社9號乙○○8號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5393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債 務 人 蔡明來即宏達企業社 9號 債 務 人 乙○○ 8號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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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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