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6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6561號債 權 人 甲○○即宏泰工程行 債 務 人 光浦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是否請求利息(如依票據關係請求,未經約定,年息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如有約定,請檢附相關之約定事證)。 二、依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宏泰工程行為合夥型態,非獨資,請釋明正確之債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