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1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7193號
- 債權人
- 鐵鑫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陳國泰即永福春實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台幣玖萬貳仟壹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