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7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7377號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洪合明即華揚工程行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