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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7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8767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代理人
己○○
債務人
盈得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丁○○
債務人
人 號
債務人
盈新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債務人
盈國祥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甲○○
債務人
債務人
丙○○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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