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詮禾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8825號債 權 人 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詮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2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伍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林誠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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