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88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48831號
- 債權人
- 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謝錫祥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漢誠7號漁船
兼法定代理 陳榮泰
人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四人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詰盟人力仲介有限公司、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漢誠7號漁船為債務人陳榮泰所有之證明文件。
三、漢誠7號漁船無當事人能力,請具狀更正正確之債務人。
四、釋明請求債務人謝錫祥、陳榮泰與債務人立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責任之原因事實及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