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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02號

債權人
宏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統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丁○○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丁○○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統吉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票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之支票背面影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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