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12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1256號
- 債權人
- 荷蘭商戴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Dell B.V.)台灣分
- 債權人
- 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李柏青
- 債務人
- 華資科研統合國際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肆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