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18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2189號
- 債權人
- 葳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對債務人甲○○請求之法律依據(據原因事實欄所述,本
件債務人應為立荃科技有限公司,甲○○僅為公司代表人,請補
正係依據民法或公司法請求之法條依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