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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28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2842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丁○○
債務人
紹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乙○○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紹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紹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8年7 月16日高市府經二公字第0980060496號函核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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