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0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068號
- 債權人
- 崧夏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鼎信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中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鼎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鼎信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三、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利率,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