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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0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068號

債權人
崧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鼎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中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鼎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鼎信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鼎信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三、釋明請求利息之利率(如未約定利率,依民法第203 條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5)。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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