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318號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債 務 人 黃宏源即勝華工程行 債 務 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佰貳拾玖萬陸仟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