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大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述,對債務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司所請求者分別為借款債權、票據債權,請分別敘明對債務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 二、就票據債權部分,經檢視所附支票影本,未有利息利率之記載,依票據法第28條規定,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請更正利息部分之請求。 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如用郵政遞狀,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