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大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述,對債務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司所請求者分別為借款債權、票據債權,請分別敘明對債務人丙○○、大和科技有限公司請求之金額。
二、就票據債權部分,經檢視所附支票影本,未有利息利率之記載,依票據法第28條規定,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請更正利息部分之請求。
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如用郵政遞狀,請用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