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大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伍 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務人大和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 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丙○○或大和科技有限公司應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 (四)若債務人中一人已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 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