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3628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丙○○
- 債務人
- 大和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大和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伍仟肆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丙○○或大和科技有限公司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四)若債務人中一人已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在其給付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