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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18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181號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27、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27、
代理人
丙○○
債務人
船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陸萬壹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4181 號│├─┬───────────┬─────────┬────────┤│編│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面 金 額 │ 票 據 號 碼 ││號││ (新 台 幣) ││├─┼───────────┼─────────┼────────┤│01│97年11月26日│87,452元│0000000 │├─┼───────────┼─────────┼────────┤│02│97年12月26日│87,452元│0000000 │├─┼───────────┼─────────┼────────┤│03│98年2月2日│87,452元│0000000 │├─┼───────────┼─────────┼────────┤│04│98年2月26日 │87,452元│0000000 │├─┼───────────┼─────────┼────────┤│05│98年3月26日 │87,452元│0000000 │├─┼───────────┼─────────┼────────┤│06│98年4月27日 │87,452元│0000000 │├─┼───────────┼─────────┼────────┤│07│98年5月26日 │87,452元│0000000 │├─┼───────────┼─────────┼────────┤│08│98年6月26日 │87,452元│0000000 │├─┼───────────┼─────────┼────────┤│09│98年7月27日 │87,452元│0000000 │├─┼───────────┼─────────┼────────┤│10│98年8月26日 │87,452元│0000000 │├─┼───────────┼─────────┼────────┤│11│98年9月28日 │87,452元│0000000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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