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9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4903號
- 債權人
- 阿本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1
- 債務人
- 儷鑫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公司章程暨股東名冊。
二、債務人儷鑫工程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