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5447號債 權 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之 法定代理人 甲○○ 8樓之 債 務 人 蔡明來即宏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叁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