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4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493號
- 債權人
-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豪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揚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豪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究為何(依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債務人豪新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姓名為乙○○,非黃揚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