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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4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493號

債權人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豪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揚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豪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究為何(依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債務人豪新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姓名為乙○○,非黃揚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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