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493號債 權 人 台灣琦麗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豪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揚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豪新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正確姓名究為何(依商工登記資料查詢,債務人豪新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姓名為乙○○,非黃揚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