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9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5993號
- 債權人
- 視康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樓
- 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樓
- 債務人
- 陳義泰即麗諾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義泰即麗諾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催告函所定之清償日)。
二、送達予債務人之掛號郵政收件回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