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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7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771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和通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 若為獨資,請列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和通企業社,法定代理人胡陳秀葉)。

二、債務人胡陳秀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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