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7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甲○○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77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和通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 若為獨資,請列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和通企業社,法定代理人胡陳秀葉)。 二、債務人胡陳秀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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