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677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6771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債務人和通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 若為獨資,請列胡陳秀葉即和通企業社;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和通企業社,法定代理人胡陳秀葉)。
二、債務人胡陳秀葉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