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36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361號
- 債權人
- 品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清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釋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乙○○,而非葉清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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