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8361號債 權 人 品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債務人華宏新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釋明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乙○○,而非葉清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