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4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8401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蔡明來即宏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㈡新台幣柒萬叁仟玖佰叁拾元、㈢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柒拾元,及㈠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㈡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㈢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