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84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8401號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蔡明來即宏達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肆佰伍拾柒元、㈡新台幣柒萬叁仟玖佰叁拾元、㈢新台幣捌萬玖仟捌佰柒拾元,及㈠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㈡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五日、㈢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