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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94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59436號

債權人
路竹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旭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旭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聲請人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旭興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邱明星,惟依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其法定代理人應為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辛福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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