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王銘堂即進步砂石行上霸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債 權 人 王銘堂即進步砂石行 債 務 人 上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肆佰貳拾捌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本件聲請狀附表編號3 、4 、6 、7 、9 、11之支票利息起算日均早於退票日,依票據法第133 條規定,執票人行使追索權,得請求自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是本件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請求於法不合,就此部份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