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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25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2582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中環集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98年10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09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相關欠費子號:HN00000000、HN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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