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26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3268號
- 債權人
- 乙○○
- 債務人
- 茂仁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茂仁工程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釋明利息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多少?(利率若未為約定,依票據法第28條規定,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
三、敘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