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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
    宏基企業行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4861號債 權 人 宏基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製作附表,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訴之聲明所載,請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之利息,惟未見附表,且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宏基企業社的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如為獨資,請列乙○○即宏基企業行;若為合夥,則列債權人宏基企業行,法定代理人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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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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