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48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4861號債 權 人 宏基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製作附表,並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訴之聲明所載,請求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之利息,惟未見附表,且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二、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宏基企業社的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如為獨資,請列乙○○即宏基企業行;若為合夥,則列債權人宏基企業行,法定代理人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