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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甲○○、郭秋梅

  • 原告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凱欣工程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5507號債 權 人 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凱欣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秋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欣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凱欣工程行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若為獨資,請列郭秋梅即凱欣工程行;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凱欣工程行,法定代理人郭秋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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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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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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