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6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65653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明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明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應負連帶責任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銘財國際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三、債務人明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