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6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5653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明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壹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乙○○應負連帶責任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8年12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故聲請人聲請債務人乙○○應與明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其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