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68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66806號
- 債權人
-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債務人
- 宇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丁○○
- 債務人
- 乙○○
- 統一編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柒萬捌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宇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4年3 月4 日邀其餘相對人丙○○、甲○○、丁○○、乙○○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 筆,新臺幣630萬元,借款期間自94年3 月4 日起至109 年3 月4 日止,自撥貸後前三年為寬限期,第四年起本金分144期,97年4 月4 日為第一期,嗣後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期平均攤還,利息則每滿一個月繳付一次,目前餘欠本金5,778,340 元。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1.65%訂定(目前利率為2.775%)。
(二)詎宇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98年8 月4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目前積欠如請求金額,依授信約定書中第十一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所欠債務應如數清償。又相對人丙○○、甲○○、丁○○、乙○○等為上開案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該等借據約定,借用人基於該借據所負一切債務,連帶保證人均負連帶清償責任,然經聲請人催告清理,迄未蒙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