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727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270號
- 債權人
- 久鋒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李晏庭即佳達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柒萬參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