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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8號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乙○○
債務人
艾比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丁○○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玖拾參萬參仟陸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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