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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63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8636號

債權人
憲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長龍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龍水產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於經濟部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查詢結果,並無該債

務人長龍水產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姓名,故請提出該公司最新之公

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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