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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權人
季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旭榮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旭榮興業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乙○○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旭榮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旭榮興業有限公司是否進入清算程序?

四、釋明債務人為何?( 債 務人旭榮興業有限公司及債務人乙○○或債務人旭榮興業有限公司)

五、票據號碼0000000之支票正本一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龔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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