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14號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股票發行公司名稱(聲請狀所載與掛失函不符),如為「隆大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則請提出正確之掛失函,如為「隆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則請陳報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