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
- 聲請人
- 亞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提單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98年司催1182號││ │├───────────┬────────────────┤│託運人 │亞豪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貨物內容 │PVC 針車袋 │├───────────┼────────────────┤│裝運海運貨船船名航次 │YM UPWARD V.08W │├───────────┼────────────────┤│起地 │SHENZHEN, CHINA 深圳,大陸 │├───────────┼────────────────┤│送達地 │PRAGUE, CZECU REPUBLIC ││ │布拉格,捷克 │├───────────┼────────────────┤│提單簽發公司 │AMASS貨運國際有限公司.上海公司 │├───────────┼────────────────┤│海運提單號碼 │MSZPRC911L912293 │├───────────┼────────────────┤│海運提單流水號 │0000000 │├───────────┼────────────────┤│收貨人/通知人 │KAARSGAREN S.R.O. ││ │ROMAN VANES VYSOKA000 00000 ││ │DOLNI JIRCAN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