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90號

聲請人
豪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發票人為豪鈿企業有限公司,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岡山分行,票據號碼AA0000000 號、AA0000000 號、AA0000000 號,票據金額及發票年月日均為空白之支票3 張,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參紙為證明,求為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固有明文,但所謂票據,應記載一定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亦為同法第125 條第1 項第2 款、第7 款所明文,且依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規定,申請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為限。經查,本件聲請人所遺失之支票,票據金額及發票年月日均為空白,即非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所稱之票據,亦非得依背書轉讓之證券,雖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 條第4 項設有空白票據止付之規定,然其係明定為「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而本件聲請人遺失之支票,依其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票據金額及發票年月日既均為空白,自屬未「經補充記載完成」,與上開細則空白票據辦理止付之要件不符,故不得據此聲請准予公示催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