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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23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323號

聲請人
雙葉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雙葉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掛失通知正本一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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