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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66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660號

聲請人
甲○○、戴有進、陳
聲請人
燕輝、戴吟家、戴吟
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 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前項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7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66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 ││ ││││││ │├──┼───────────────┼──────────────┼────┼───┼────┼────┤│001 │山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NA0001-NA0040 │股票 │40 │40 │每張1股 ││ │ │ │ │ │ │ │├──┼───────────────┼──────────────┼────┼───┼────┼────┤│002 │山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NB0001-NB0046 │股票 │46 │460 │每張10股││ │ │ │ │ │ │ │├──┼───────────────┼──────────────┼────┼───┼────┼────┤│003 │山通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NC0001-NC0045 │股票 │45 │4500 │每張100 ││ │ │ │ │ │ │股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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