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752號聲 請 人 希伯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請求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壹紙為證。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係如附表所示支票記載之受款人聲請公示催告,惟依聲請人所陳述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該紙支票載明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30條第2 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何仁智 ┌──────────────────────────────────────────────────┐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752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國立高雄第一│台灣銀行高│000000000000│150,000元 │98年5月19日 │BE0000000 │ │ │ │科技大學校務│雄分行 │ │ │ │ │ │ │ │基金401專戶 │ │ │ │ │ │ │ │ │周至宏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