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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752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752號

聲請人
希伯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紙,請求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壹紙為證。

二、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背書轉讓證券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係如附表所示支票記載之受款人聲請公示催告,惟依聲請人所陳述及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記載,該紙支票載明受款人並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依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30條第2 項規定,即屬不得依背書轉讓之支票,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不符,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 98年度司催字第752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001 │國立高雄第一│台灣銀行高│000000000000│150,000元 │98年5月19日 │BE0000000 │ ││ │科技大學校務│雄分行 │ │ │ │ │ ││ │基金401專戶 │ │ │ │ │ │ ││ │周至宏 │ │ │ │ │ │ │└──┴──────┴─────┴──────┴────────┴───────┴──────┴───┘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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