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3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鄭縈潔即鄭美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花旗銀行)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 權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佐。查聲請人主張目前打臨時工及早上賣早餐、薏仁、豆漿所得平均一個月約新台幣(下同)6,000 元,市調工作部分有時有案子,有時候一個有約5,000 元收入,有時候整個月都沒有案子,即無此收入。月平均所得好時約15,000元,很差時約10,000元,另次女領有兒少補助每月1,500 元(至18歲),另聲請人主張現已無博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收入,已自該公司退保等情,有聲請人之言詞陳述筆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附卷可憑,堪信為實,顯見聲請人現時之收入與其聲請更生時,確有大幅度減少之情形。綜上,聲請人現平均月收入應以14,000元(加計每月所領兒少補助)列計。又查聲請人與前夫陳○○共同育有未成年子女2 人,其中長女陳○○(80年8 月7 日生)、次女陳○○(86年7 月18日生)將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陸續成年,且該未成年子女等名下均無財產,尚需由聲請人及其配偶共同扶養等情,有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其未成年子女之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7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籍資料清單在卷可按,洵足信採。是參酌聲請人所提之3 階段更生方案,第1 階段每月清償4,500元,清償期1 年6 個月(共計18期),清償額為81,000 元,第2 階段每月清償7,500 元,清償期5 年11個月(共計71期),清償額為532,500 元,第3 階段每月清償11,1 20 元,清償期7 個月,清償額為77,840元。總計清償691,340 元,清償比例為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約32.02 ﹪。再查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係債務人報告其於聲請更生程序前2 年迄今平均每月支出之項目,係供本院及各債權人參考之用,聲請人於本院認可更生方案後,刻當撙節開支,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確實,倘聲請人願以且得以低於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金額維生,適足徵聲請人已有撙節開支之準備,尚難據此即任意指摘其有隱匿收入、或顯無更生履行之可能等情事。再查聲請人經本院通知,請其重新擬定更生方案後,亦迅予重新提出提高清償成數及分階段性償還之更生方案等情,當屬已盡其誠意及能力而為清償。綜上,本院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且可行,且又查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 三、末查:以聲請人目前之信用,已殊難再有向他人貸款之機會,且考量其收入並不豐厚,自無多餘金錢及能力供其揮霍或奢侈、浪費之可能,復以聲請人將長時期履行債務義務,自當努力工作,以期待將來重新出發,並藉此改善其消費習慣,故本院認無限制其生活程度之必要。又聲請人如附件之更生方案既經本院認可,聲請人應本於主動積極之態度,自行與各債權人連繫清償事宜,儘速依更生方案之條件清償債務,乃屬當然之理。 四、於債權人會議書面表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