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5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貴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第494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自承原任職於標準棧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螺絲包裝員的工作,然96年時因工廠倒閉、公司結束營業,不得已另行尋覓工作,目前在俊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上班,每月平均收入約12,450元,此有債務人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影本、98年8 月14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債務人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及陳報狀等在卷可稽,是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乙事,應堪認定。 三、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債務人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5,266 元,分96期清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為8 年,總清償金額為505,536 元,清償成數為52.24%。本院參酌債務人名下僅有分別為85年、89年出廠之機車各1 台,其使用年限已逾10年,堪認無甚殘值,此外並無其他財產,又收入並不豐厚,尚與配偶育有三名未成年子女等情,此亦有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在卷可稽。而債務人現居住於高雄縣,其主張每月生活費用支出7,184 元,顯已低於內政部社會司所公布98年度最低生活費9,829 元之標準,依上揭等情況觀之,足認債務人已竭盡所能降低每月生活基本需求,並改變往常生活中奢侈、浪費之習慣,樽節支出並學習簡樸生活之狀況下,盡其最大努力,將每月所得扣除必要支出之費用後全數還予各債權人,且依債權人之聲請將更生期限延長至8 年,本院認其更生方案當屬公允、適當、可行。復查債務人無同條例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綜上所述,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瑛婷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5,266元。 │ │2.每1月為一期,每期在15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52.24%。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967,796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05,536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 81,779 │ 445 │ ├──┼────────────┼─────────┼────────┤ │ 2 │ 聯邦商業銀行(股) │ 275,539 │ 1,499 │ ├──┼────────────┼─────────┼────────┤ │ 3 │ 萬泰商業銀行(股) │ 250,063 │ 1,361 │ ├──┼────────────┼─────────┼────────┤ │ │ 4 │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 228,823 │ 1,245 │ ├──┼────────────┼─────────┼────────┤ │ 5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 131,592 │ 716 │ ├──┼────────────┼─────────┼────────┤ │ │ 合 計 │ 967,796 │ 5,266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