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9 分鐘讀完 全文 6,3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7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蔡雅惠
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權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
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9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更生事件前於99年4 月30日所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經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本院認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另為適當之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5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查聲請人住高雄市,於民國(下同)98年間與配偶離婚,除需扶養居住於高雄市,現年13歲之未成年子女1 人外,另與兄弟姐妹2 人共同撫養現因中風癱瘓而無工作能力之父。而聲請人於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襄理,每月有固定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8,061元外(99年度1 月至5 月之均數,其中已包含非經常性給與之業務獎金),名下雖有座落於屏東縣內埔鄉○○段887 地號及其上同段534 建號之不動產,惟該不動產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540,000 元,已積欠抵押權債務計415,134 元(債權人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申報為有擔保債權人,故原債權表僅列為無擔保債權人),並業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6362號強制執行事件,以410,000 元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中,另尚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人計7,045,580 元(含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聲請人及子女之戶籍謄本、扶養費用負擔約定書、薪資條、職務證明書、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第一次拍賣公告、債權表等附卷可稽。

㈡經聲請人以每3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48,000元,清償期間8 年,合計清償1,536,000 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後,雖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同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視為同意)、花旗商業銀行(視為同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視為同意)、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視為同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視為同意)、玉山商業銀行(視為同意)、永盛資產管理公司(視為同意)、陽信商業銀行(視為同意)等9 人同意,惟因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而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參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11,309元,聲請人每月除須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外,尚需撫養現年僅13歲之未成年子女1人,支出扶養費用之半數,並為已癱瘓而無工作能力之父,支出扶養費用6,500 元,是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即須23,463元(11309+11309/2+6,500 )。再參以聲請人每月約38,061元之固定收入,提出以每月16,000元清償債務,尚需於上開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外更縮衣節食,樽節開支,始能履行,足見聲請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末經本院檢視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皆為信用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諒係一時輕忽,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始致債務高築;而債權銀行為擴展其現金卡及信用卡之市占率,於未確實評估一般消費者實際還款能力及當時之負債比例前,即濫行發卡或放貸現金予消費者,於融資放款後,又未能隨時注意消費者之消費、還款異常情形,進而加以管控,不僅使消費者終因無力清償消費款而陷於生活困頓之境,除衍生社會問題,更造成社會資源之虛耗,債權銀行於此實難卸其責。

㈢綜上所述,為促進聲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進而維護聲請人之基本人性尊嚴,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又查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8,000元                                      │
│2.每3 個月為一期,每期於當年度之3 月、6 月、9 月、12月之10日給付予各│
│  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當年度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1.8%。                                                 │
│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7,045,580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536,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52,684           │3,765           │
│    │公司                    │                  │                │
├──┼────────────┼─────────┼────────┤
│ 2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2,204           │833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7,825            │394             │
│    │公司                    │                  │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0,242           │1,569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63,573         │7,927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52,239           │5,125           │
│    │公司(原友邦信用卡公司)│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50,746           │3,071           │
│    │公司                    │                  │                │
├──┼────────────┼─────────┼────────┤
│ 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3,108           │1,656           │
├──┼────────────┼─────────┼────────┤
│ 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50,859           │1,028           │
│    │公司                    │                  │                │
├──┼────────────┼─────────┼────────┤
│10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45           │1,380           │
├──┼────────────┼─────────┼────────┤
│11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504,995           │3,440           │
├──┼────────────┼─────────┼────────┤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9,951           │1,430           │
├──┼────────────┼─────────┼────────┤
│13  │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15,134           │2,828           │
├──┼────────────┼─────────┼────────┤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61,467           │5,188           │
│    │公司                    │                  │                │
├──┼────────────┼─────────┼────────┤
│15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121,183           │826             │
│    │有限公司                │                  │                │
├──┼────────────┼─────────┼────────┤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69,218           │1,153           │
│    │公司                    │                  │                │
├──┼────────────┼─────────┼────────┤
│17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74,599           │3,233           │
│    │公司                    │                  │                │
├──┼────────────┼─────────┼────────┤
│1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15,152           │2,147           │
│    │公司                    │                  │                │
├──┼────────────┼─────────┼────────┤
│19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147,856           │1,007           │
│    │公司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