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3 日
- 當事人蔡雅惠、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67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蔡雅惠 代 理 人 薛政宏律師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獻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侃哲 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 權 人 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9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撤銷。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更生事件前於99年4 月30日所為認可更生方案之裁定,經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本院認其異議為有理由,爰另為適當之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8年度消債更字第52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查聲請人住高雄市,於民國(下同)98年間與配偶離婚,除需扶養居住於高雄市,現年13歲之未成年子女1 人外,另與兄弟姐妹2 人共同撫養現因中風癱瘓而無工作能力之父。而聲請人於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襄理,每月有固定收入約新台幣(下同)38,061元外(99年度1 月至5 月之均數,其中已包含非經常性給與之業務獎金),名下雖有座落於屏東縣內埔鄉○○段887 地號及其上同段 534 建號之不動產,惟該不動產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 540,000 元,已積欠抵押權債務計415,134 元(債權人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未申報為有擔保債權人,故原債權表僅列為無擔保債權人),並業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6362號強制執行事件,以410,000 元進行第一次拍賣程序中,另尚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人計 7,045,580 元(含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此有聲請人及子女之戶籍謄本、扶養費用負擔約定書、薪資條、職務證明書、財產資料歸屬清單、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第一次拍賣公告、債權表等附卷可稽。 ㈡經聲請人以每3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48,000元,清償期間8 年,合計清償1,536,000 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後,雖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同意)、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視為同意)、花旗商業銀行(視為同意)、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視為同意)、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視為同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視為同意)、玉山商業銀行(視為同意)、永盛資產管理公司(視為同意)、陽信商業銀行(視為同意)等9 人同意,惟因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而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參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11,309元,聲請人每月除須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外,尚需撫養現年僅13歲之未成年子女1 人,支出扶養費用之半數,並為已癱瘓而無工作能力之父,支出扶養費用6,500 元,是聲請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即須23,463元(11309+11309/2+6,500 )。再參以聲請人每月約38,061元之固定收入,提出以每月16,000元清償債務,尚需於上開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外更縮衣節食,樽節開支,始能履行,足見聲請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末經本院檢視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皆為信用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諒係一時輕忽,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始致債務高築;而債權銀行為擴展其現金卡及信用卡之市占率,於未確實評估一般消費者實際還款能力及當時之負債比例前,即濫行發卡或放貸現金予消費者,於融資放款後,又未能隨時注意消費者之消費、還款異常情形,進而加以管控,不僅使消費者終因無力清償消費款而陷於生活困頓之境,除衍生社會問題,更造成社會資源之虛耗,債權銀行於此實難卸其責。 ㈢綜上所述,為促進聲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進而維護聲請人之基本人性尊嚴,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又查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8,000元 │ │2.每3 個月為一期,每期於當年度之3 月、6 月、9 月、12月之10日給付予各│ │ 債權人。 │ │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當年度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1.8%。 │ │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7,045,580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1,536,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52,684 │3,765 │ │ │公司 │ │ │ ├──┼────────────┼─────────┼────────┤ │ 2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2,204 │833 │ ├──┼────────────┼─────────┼────────┤ │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57,825 │394 │ │ │公司 │ │ │ ├──┼────────────┼─────────┼────────┤ │ 4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0,242 │1,569 │ ├──┼────────────┼─────────┼────────┤ │ 5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63,573 │7,927 │ ├──┼────────────┼─────────┼────────┤ │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52,239 │5,125 │ │ │公司(原友邦信用卡公司)│ │ │ ├──┼────────────┼─────────┼────────┤ │ 7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50,746 │3,071 │ │ │公司 │ │ │ ├──┼────────────┼─────────┼────────┤ │ 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3,108 │1,656 │ ├──┼────────────┼─────────┼────────┤ │ 9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50,859 │1,028 │ │ │公司 │ │ │ ├──┼────────────┼─────────┼────────┤ │10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45 │1,380 │ ├──┼────────────┼─────────┼────────┤ │11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504,995 │3,440 │ ├──┼────────────┼─────────┼────────┤ │1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9,951 │1,430 │ ├──┼────────────┼─────────┼────────┤ │13 │永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15,134 │2,828 │ ├──┼────────────┼─────────┼────────┤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761,467 │5,188 │ │ │公司 │ │ │ ├──┼────────────┼─────────┼────────┤ │15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121,183 │826 │ │ │有限公司 │ │ │ ├──┼────────────┼─────────┼────────┤ │16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169,218 │1,153 │ │ │公司 │ │ │ ├──┼────────────┼─────────┼────────┤ │17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474,599 │3,233 │ │ │公司 │ │ │ ├──┼────────────┼─────────┼────────┤ │1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15,152 │2,147 │ │ │公司 │ │ │ ├──┼────────────┼─────────┼────────┤ │19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147,856 │1,007 │ │ │公司 │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