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炎坤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送達代收人
- 湯任國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送達代收人
- 蘇啟新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送達代收人
- 劉士銘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文
- 送達代收人
- 黃聖芬
- 債權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送達代收人
- 楊家瀧
- 債權人
-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韋力行
- 送達代收人
- 陳世雄
- 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送達代收人
- 柯正崑
- 債權人
- 高雄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達
- 送達代收人
- 郭政仁
- 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送達代收人
- 張國保
- 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永仁
- 送達代收人
- 林玉惠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齊百邁
- 送達代收人
- 許貿翔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麥克迪諾馬
- 送達代收人
- 何宣鋐
- 債權人
-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經天瑞
- 送達代收人
- 陳志宇
- 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正
- 送達代收人
- 林益瑤
- 債權人
- 曲文坤
- 債權人
-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吉永
- 送達代收人
- 鄭振茂
- 債權人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世禧
- 送達代收人
- 陳麗智
- 債權人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柏迪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裁定一份在卷可稽。查聲請人與外籍配偶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現年分別為7 歲、14歲,現為公務人員,每月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有薪津新台幣(下同)60,115元,尚積欠債務總額共計10,375,793元,此有聲請人子女之戶籍本、99年3 月份之薪津明細表、債權表在卷可稽。
㈡經聲請人以每1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29,516元,清償期間八年,合計清償2,833,536 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惟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查,聲請人之配偶為外籍人士,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無法於我國工作,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獨力負擔現年7 歲及14歲之未成年子女2 人,參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11,309元,聲請人每月所須支出之最低生活費用即達33,927元,本件聲請人以其每月60,115元之薪津收入,願以每月29,516元清償債務,尚需以低於上開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緊衣縮食,節約開支,始能履行該更生方案,足見聲請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又經本院檢視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皆為信用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諒係一時輕忽,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始致債務高築,如任令聲請人之債務繼續惡化,即便窮盡聲請人一生之力,亦無清償完畢之期。而債權銀行為擴展其現金卡及信用卡之市占率,於未確實評估一般消費者實際還款能力及負債比例,即濫行發卡予消費者,於發卡後又未能隨時注意消費者之消費、還款異常情形,進而加以管控,不僅使消費者終因無力清償消費款而陷於生活困頓之境,更衍生各類社會問題、造成社會資源之虛耗,債權銀行於此實難卸其責。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所定8 年清償期所清償之債務總額計為2,833,536 元,已達全部無優先權及擔保權債務總額之百分之27.31 ,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係為促進聲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之立法意旨,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又查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