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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陳炎坤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送達代收人
湯任國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送達代收人
蘇啟新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劉士銘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送達代收人
黃聖芬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送達代收人
楊家瀧
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送達代收人
陳世雄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送達代收人
柯正崑
債權人
高雄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萬達
送達代收人
郭政仁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送達代收人
張國保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送達代收人
林玉惠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送達代收人
許貿翔
債權人
中國信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債權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送達代收人
陳志宇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正
送達代收人
林益瑤
債權人
曲文坤
債權人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吉永
送達代收人
鄭振茂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送達代收人
陳麗智
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1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裁定一份在卷可稽。查聲請人與外籍配偶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現年分別為7 歲、14歲,現為公務人員,每月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有薪津新台幣(下同)60,115元,尚積欠債務總額共計10,375,793元,此有聲請人子女之戶籍本、99年3 月份之薪津明細表、債權表在卷可稽。

㈡經聲請人以每1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29,516元,清償期間八年,合計清償2,833,536 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惟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查,聲請人之配偶為外籍人士,尚未取得我國國籍,無法於我國工作,聲請人除負擔自己之必要生活費用外,尚需獨力負擔現年7 歲及14歲之未成年子女2 人,參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11,309元,聲請人每月所須支出之最低生活費用即達33,927元,本件聲請人以其每月60,115元之薪津收入,願以每月29,516元清償債務,尚需以低於上開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緊衣縮食,節約開支,始能履行該更生方案,足見聲請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又經本院檢視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皆為信用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諒係一時輕忽,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始致債務高築,如任令聲請人之債務繼續惡化,即便窮盡聲請人一生之力,亦無清償完畢之期。而債權銀行為擴展其現金卡及信用卡之市占率,於未確實評估一般消費者實際還款能力及負債比例,即濫行發卡予消費者,於發卡後又未能隨時注意消費者之消費、還款異常情形,進而加以管控,不僅使消費者終因無力清償消費款而陷於生活困頓之境,更衍生各類社會問題、造成社會資源之虛耗,債權銀行於此實難卸其責。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所定8 年清償期所清償之債務總額計為2,833,536 元,已達全部無優先權及擔保權債務總額之百分之27.31 ,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係為促進聲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之立法意旨,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又查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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