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78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文心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911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台北花苑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每月薪資約為新台幣(下同)20,000元,確有固定收入,亦有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每月一期,每期清償6,000 元,共分八年96期清償,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1,510,352 元計算,清償比例約為 38.14% 。 三、另債務人主張除每月必要生活費外,需與兄姊二人共同扶養父母,每月扶養費合計6,000 元。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且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5、 1117 條 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之母於95年度所得雖尚有557,985 元,然於96年收入即驟降至1,514 元,其父則均無所得,確有不能維持生活之情事。債務人之兄姊於96年度年所得亦分別僅有111,296 元及0 ,均有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稽,如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9,829 元為計算標準,債務人每月支出父母之扶養費6,000 元,尚稱合理,應堪以認定。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權人,且願延長清償年限,以提高還款成數,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6,000元 │ │2.每1 月為一期,每期在10日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38.14% │ │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1,510,352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576,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 │ │ │ │額 │ ├──┼────────────┼────────┼───────┤ │ 1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 218,032 │ 866 │ ├──┼────────────┼────────┼───────┤ │ 2 │ 陽信商業銀行(股) │ 640,508 │ 2,544 │ ├──┼────────────┼────────┼───────┤ │ 3 │ 萬泰商業銀行(股) │ 14,615 │ 58 │ ├──┼────────────┼────────┼───────┤ │ 4 │ 玉山商業銀行(股) │ 155,931 │ 620 │ ├──┼────────────┼────────┼───────┤ │ 5 │ 大眾商業銀行(股) │ 196,623 │ 781 │ ├──┼────────────┼────────┼───────┤ │ 6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35,420 │ 141 │ ├──┼────────────┼────────┼───────┤ │ │ 7 │ 萬榮行銷顧問(股) │ 249,223 │ 990 │ ├──┼────────────┼────────┼───────┤ │ │ 合 計 │ 1,510,352 │ 6,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 │ 限。 │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